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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5-23 09:07发布IP:124.238.41.60编号:1194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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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以下称“省外企业”)。

  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是否应当先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答:是。

  3、什么情形应该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答:已在我省各地办理过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即2013年12月1日前)按《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省外企业入闽备案工作有没有时间表? 

  答:没有,也就是说尚没有在福建省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的省外企业,可以随时来福建省备案;但已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而尚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即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备案。

  5、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的建筑施工企业跨设区市从事建筑活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不需要。

  6、省外企业申请入闽备案在哪里办理?

  答: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备案的收件办理(以下简称“备案受理部门”),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7、在闽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由企业自选一家为总负责机构,申购企业信息锁后在总负责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之后再添加其他分支机构有关信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8、驻闽机构是否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答:没有要求。

  9、企业备案和人员信息登记是否分阶段进行?

  答:为有序推进省外企业入闽备案管理,阶段暂受理部颁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但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他资质的省外企业,也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所承揽的工程结束后撤销备案;阶段应登记的注册建造师暂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一建师,但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二建也应予以登记。

  10、省外企业人员登记有什么要求?

  答:除驻闽机构负责人外,注册建造师、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社会化评审)、有岗位证书的现场工作人员、有安全考核证书的人员等也应该登记;登记的人数应不低于能满足一项大型工程所需要的人数,具体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   11、驻闽机构负责人是否一定要具备安全考核证书A证?

  答:不是硬性规定,系统内该栏也不是必填项目。

  12、完成备案的省外企业是否发给相关证书?如何查询备案企业和人员登记的信息?

  答:不发证书。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用档案——建筑业——省外企业栏目可以查询到备案企业和人员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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