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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办理进赣施工备案 进江西备案流程

发布日期 :2023-03-07 09:55访问:1次发布IP:124.238.70.213编号:115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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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关于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赣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外进赣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促进工程监理企业依法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办理备案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即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工程监理企业),均须在我厅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我省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鼓励工程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运作规范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省参加工程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三、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赣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备案两部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首次办理进赣备案登记,须在我厅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基础上,方可办理参加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备案手续,凭我厅核发的《外省进赣工程监理企业投标备案通知书》,参加工程项目监理投标。

    四、首次申请办理进赣备案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向省建设厅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企业在我省办理进赣备案登记、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所提供的材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提供企业指定派驻的进赣管理人员名单,指定1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全权负责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不属全权委托的不予备案。企业在我省使用的所有印鉴必须报我厅备案。

五、外省进赣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专职的驻赣负责人和驻赣技术负责人,进赣常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在我省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我省有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其中:全站仪和混凝土回弹仪不得少于一套)。

  六、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赣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驻赣负责人、驻赣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社保缴费凭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驻赣委托人的全权委托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驻赣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社保缴费凭证;

(五)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所监理的工程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六)在我省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七、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后,在参加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前向我厅申请办理参加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项目监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参加工程投标申请书》;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三)工程项目监理公开招标信息或建设单位邀请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七)拟派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书(复印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中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的还应提供任命书。

     八、省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发给《省外进赣工程监理企业投标备案通知书》,作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已办理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备案手续的凭证。

九、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备案手续时,提交备案材料人员必须是企业在我厅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的驻赣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予认可。为方便社会监督,我厅在核发的省外进赣工程监理企业投标备案通知书上注明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活动的法定代表委托人和总监的姓名,并在《江西建设网》上公布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赣备案信息。

十、省外进赣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确认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到我厅办理中标项目告知手续。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外进赣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管,不定期对工程监理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监理现场的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是否是中标单位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和网上公布的进赣备案情况一致,以防止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我厅,我厅将根据违法、违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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